2006年8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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淳安法院这样践行“三项承诺”
官司不花一分钱就圆满了结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郑苏程

  不久前,为了要父亲承担医药费,47岁的残疾人张某拿着诉状来到了淳安县法院。但法院没有按常规的程序受理,而是对该案进行了“特殊”处理——诉前调解。法院这样做可谓用心良苦,因为这样不仅可以让本来就不幸的原告省一笔诉讼费,一家人又不至于太伤了和气,只是法官要多费一番工夫。
  
  47岁智残女儿告76岁老父
  原告张某家庭情况比较特殊。张家共有5个子女,其他4个子女都已经自立,只有张某智残,连生活都不能自理。十多年前,张某父母分居。张某跟父亲一起生活。2001年,张某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,说好各自生活,残疾的女儿张某由父亲抚养。但67岁的母亲觉得不放心,还是让女儿跟自己一起生活。
  今年5月,张某生病住院,花了上万元医疗费。张某的母亲便想让张某的父亲承担这笔费用。但多次协商均无果,无奈之下张母找到了淳安县法院,打算以女儿张某的名义和张父打官司。
  此前的2003年,张某的母亲也因生病花了一笔钱。因为张母一直无业,生活无着,张母便起诉到法院,要求享受离休待遇的丈夫承担医疗费。此事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,张父承担了医疗费并答应每月给张母350元的生活费。

  一个月时间一一说服家人
  淳安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是个残疾人,情况比较特殊,而涉及的家庭纠纷也较错综复杂,于是并没有急于给张某办理受理手续,而是当即考虑通过非诉讼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。立案庭庭长杜伟明说:“非诉讼途径可以省一笔诉讼费,又不至于使当事双方闹僵了关系。”他成了此案的承办人。
  了解完基本情况后,杜伟明马上联系上了张某父亲的原工作单位,通过单位找到张某父亲。首次接触,张父有比较大的抵触情绪。老人告诉法官,他不是不愿意管女儿,而是妻子不让他管。张父本人曾经学过医,他认为女儿的生病是因为妻子没有照顾好导致的。此外,老人还觉得自己已经年迈,对残疾的女儿,其他的子女也应帮他尽点责任。
  知道了老人心中的疙瘩后,承办法官又去找老人其他的4个子女。这4个子女分散在各地,法官花了一个月的时间,终于一一找到了他们,经过协商,这4兄妹终于同意每人承担1000元的费用。
  当承办法官再次找到老人,老人得知4个子女都愿意分担医疗费用后,也同意了从自己的离休工资中直接扣除其余的费用。就这样,“原告”不用花一分钱,父女亲人之间也不用对簿公堂,原本一触即发的一场家庭纠纷悄无声息地化解了。
  想当事人所想落实“三项承诺”
  淳安县法院立案庭庭长杜伟明介绍说,落实“三项承诺”,“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”,淳安法院有自己的理解。那就是除了最高院和省高院规定的减、免、缓交诉讼费的情形外,对一些特殊的案件,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想当事人所想,急当事人所急。比如残疾人张某索要医疗费这起家庭纠纷,采取非诉讼的办法,即争取“诉前调解”,法院虽然不收取任何费用,但通过说理讲法同样解决了他们的实际问题。这既不增加这个家庭的负担,更不会因打官司破坏家庭和睦。
  
  链接:
  “三项承诺”是省高院于今年年初,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。“三项承诺”即“努力做到不使有诉请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;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;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不力、不公得不到保护”的承诺。